BF-2001-0212 单位级别编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制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二〇〇二年七月填写合同须知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使用本合同文本;二、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可对条款进行必要的补充;三、本合同附件填写完毕附于合同后,双方应加盖骑缝章;四、单位级别编号按北京市勘查涉及管理处统一编号填写,本合同工程编号和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排;五、本合同文本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翻印。发包人(甲方)与设计人(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 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见附件一。1.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见附件二。第二条 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阶段、内容、规模、投资,双方相互提交的设计资料与设计文件。2.1 设计内容涵盖甲方委托的该工程项目及项目中应包括的各专业,具体内容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中标标书、双方认可的设计方案为准,如有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仍有选择余地的问题,如结构形式、工艺、施工方法对设计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约定。2.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见附表一,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详见附表二,设计阶段、规模、投资见附表三。第三条 设计收费及支付办法3.1 本工程设计收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超出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设计周期赶工提供设计图纸的,设计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设计费三分之一的赶工费,赶工费数额为 元。3.2 本工程设计收费详见附表三。本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做工程设计费。3.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拨付应付设计费总额的 30%(不含定金)。3.4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按设计概算确定的设计费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3.5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 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