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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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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梨民初字第 18 号 原告 乔金凤,1953 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西丰县人,现住×××,农民。 委托代理人 张文山,1976 年×月×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 武善松,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陈泽男,1980 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现住×××。 委托代理人 刘争戈,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陈繁生,1954 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现住×××,工人(系陈泽男之父)。 被告 张彦林,1959 年×月×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 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张彦伟,1970 年×月×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无职业。 原告乔金凤与被告陈泽男、陈繁生、张彦林、张彦伟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文山、武善松,被告陈泽男、委托代理人刘争戈,被告张彦林、委托代理人李雪涛、被告张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繁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金凤诉称,1999 年 3 月 13 日上午 10 时,乘坐被告张彦林驾驶的客车从三家子去石岭镇,行至耿老大岭时,由于客车未安装防滑链,超载车轮打滑,不能继续上坡行驶,草率地中途停车,在没有观望道上行车的情况下,便打开车门要乘客下车减载,我被迫下车,不料被对面开来的货车撞伤,货车司机是陈泽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七条“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运方承担责任:(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根据以上规章规定,我买票乘车,被告运方张彦林具有法定的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其不按规范要求安装防滑装备,超载以及途中停车且逼迫我下车是造成我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被告张彦林对于我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我医药费等各项费用 75109.01 元,陈泽男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泽男辩称,被告张彦林的违章行为是造成原告乔金凤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就该点我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但原告要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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