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梨民初字第 18 号 原告 乔金凤,1953 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西丰县人,现住×××,农民
委托代理人 张文山,1976 年×月×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 武善松,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陈泽男,1980 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现住×××
委托代理人 刘争戈,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陈繁生,1954 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现住×××,工人(系陈泽男之父)
被告 张彦林,1959 年×月×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 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张彦伟,1970 年×月×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无职业
原告乔金凤与被告陈泽男、陈繁生、张彦林、张彦伟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文山、武善松,被告陈泽男、委托代理人刘争戈,被告张彦林、委托代理人李雪涛、被告张彦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繁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金凤诉称,1999 年 3 月 13 日上午 10 时,乘坐被告张彦林驾驶的客车从三家子去石岭镇,行至耿老大岭时,由于客车未安装防滑链,超载车轮打滑,不能继续上坡行驶,草率地中途停车,在没有观望道上行车的情况下,便打开车门要乘客下车减载,我被迫下车,不料被对面开来的货车撞伤,货车司机是陈泽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七条“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运方承担责任:(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根据以上规章规定,我买票乘车,被告运方张彦林具有法定的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