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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自由股份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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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自由股份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行为通常会涉及到公司自身、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多重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这一制度的规定相当薄弱,在一定制度上影响到公司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以中国公司法的修改为背景,论述了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制度价值,探讨了各国及地区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立法例,分析了对取得自有股份的种种限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来公司法中的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应在范围、资金来源、取得方式等方面进行修正与完善。 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为普遍,最为典型和最富有代表性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出于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收购、优化股权结构等目的,公司往往要对自己已发行的股份进行回购,从而出现公司取得和持有自己股份的情形。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横跨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两大法律领域,并作为一个枢纽联系着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如公司资本三原则,公司股份的性质与股份的收购、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等。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促进我国公司的健康发展。 一、 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制度价值 所谓公司取得自有股份是指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价格购回本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股份,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资本营运方式。综观世界各国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世界各国或地区都对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究其原因在于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弊端,如对其不加必要控制很可能会妨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并有损于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一制度的弊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可能会危及作为公司赖以存在必要前提的资本充实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又称资本维持原则或资本拘束原则,是指公司规定公司成立后,在整个存续期间,必须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资产。公司设立和从事活动的目的是要获取利润,并通过利润的合法分配,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传统公司法理论不仅将公司资本视为表示公司信用的尺度和公司债权人的最终保护屏障,而且认为它也是公司运营、获取利润的物质基础。公司资本不足如同人体贫血一般,将危及公司的日常机理,影响其正常运转,而雄厚稳定的资本无疑是公司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物质保障。所以,公司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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