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 上诉人路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初字第 15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 2004 年 5 月 10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小平、代理审判员廖鸣晓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于同年 5 月 18 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路桥公司在原审中诉称,2000 年 10 月 20 日,原告在被告处购得日产H65WMRUELIC 型三菱吉普车一辆。2001 年 7 月 12 日,当原告的驾驶员钱波驾驶该车行至渝涪高速公路 R19KM+240M 处时,因轮胎突然爆裂,导致车辆撞上公路左边护栏。护栏被撞坏,车辆严重受损,车上乘员受伤。事发后,经重庆市高等级公路行政执法大队处理,原告赔偿了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费 5670 元,拖车费 345 元。由于被告给原告的车辆有缺陷而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收回所售汽车,退还原告的购车款391233 元(其中购车款 355000,车辆购置税 33300 元,保险及配件款 2933 元),赔偿经济损失 25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被告销售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原告认为 2001 年 7 月 12 日该车发生的事故是由于车辆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没有证据;原告申请鉴定后的鉴定结论也证明轮胎损坏不属于轮胎质量问题。原告在我方购买的车辆是检验合格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 年 12 月 20 日,上诉人路桥公司委托其单位职工蒋宁洪与被上诉人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一份,由被上诉人销售公司向上诉人路桥公司提供H65WMRUELIC 型三菱吉普车一台,车辆手续为原装大贸,发动机号 4G18A3208,车架号JMYMRH65WXY000809,合同金额 355000 元,交货为 2000 年 12 月 20 日,交货地点重庆。合同注明:1、此车为原装大贸,享受国家商检部门承诺的质量保证服务;2、如由于车辆手续为上诉人路桥公司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被上诉人销售公司全部赔付;3、此车为零公里运输;4、该车开据 210000 元汽车专用发票,开据 70000 元综合服务发票,另开据75000 元运输发票,并约定了发生纠纷由被上诉人销售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上诉人路桥公司即向被上诉人销售公司支付了车款 355000 元,并向有关部门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