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 目录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二、关于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和行使的标准 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记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三、知识产权的施行四、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以及相应的程序五、纠纷的预防和解决六、过渡安排七、机构设置和最终条款 本协议的缔约方(以下简称缔约方), 希望消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并考虑到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和有效保护的必要性,以及确保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对合法贸易不构成障碍; 为此目的,认为有必要拟定以下新的规则和纪律: (a)GATT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性协议或公约的基本原则的可适用性; (b)关于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范围和行使的适当标准和原则; (c)关于行使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和适用的办法,同时考虑到各国国内法律体制的差别; (d)用于以多边方式解决和预防政府间纠纷的有效和快速的程序; (e)旨在全面接受谈判结果的过渡性安排; 认识到有必要形成有关国际假冒商品贸易的原则、规则和惩处的多边性框架; 认识到知识产权是私有权; 承认各国保护知识产权体制的保护公共利益的基本目标,包括发展和技术目标; 也承认最不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实施法律及其细则方面享受最大程度灵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便使它们能够建立一个坚实和有效的技术基础;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方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以缓解紧张关系的重要性; 希望在GATT和WIPO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的关系; 从而同意以下各条: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第1条 义务的性质和范围1.缔约方应执行本协议的规定。缔约方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议所要求的更为广泛的保护,其条件是这样的保护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但缔约方没有义务一定要这样做。缔约方享有以适宜的方式,在其本国的法律体制和实践中执行本协议规定的自由。2.对于本协议来说,“知识产权”一词意指在第二部分的1-7节中所涉及到的所有知识产权类型。 3.缔约方应将本协议所规定的待遇提供给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当本协议提及“国民”一词时,是指这样的自然人或法人,以香港为例,他们在香港定居或者在香港具有实际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关于有关的知识产权,上述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