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概括感触我认为这是一部单保法,怎样单保?贯穿在整部法律中,我们只学习其中典型的十点,通过这十点来加深我们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程度:“一个源头、两个亮点、三个引导、三个打击”→“还自由”。“一个源头”:《劳动合同法》第 4 条本条主要规定是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的程序。与 08 年以前的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过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挥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理合法、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8 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主要是“听取意见”。《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订过程中的权力,由“单决→共决”,从源头上加强劳动者的自身维权。与此同时,无形中也就促进了工会、职代会的建设。“两个亮点”:即两个特别规定亮点一、劳务派遣特别规定中的第二节。主要是来规范这一“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畸形儿,以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法在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用了第2 节共 11 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刚才我们提到劳务派遣是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论焦点之一,作为争论的结果,规定了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加重了派遣单位的责任意识,如果没有活干的情况下,派遣单位依然要按照合同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里就牵涉到缴纳三金的问题,应该依照用工当地的标准,等待细则);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4、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5、如果发生纠纷,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成为连带责任单位,这一规定对于劳动者维权意义深远;亮点二、非全日制用工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