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0]20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近几年来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1995 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
近年来,消费者对商品房投诉较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广告虚假、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延期交房、产权纠纷等
出现这些问题,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合同不规范的原因
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影响到住房消费热点的形成
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
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在 2000 年 10 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示范文本》的情况上报建设部
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 2000 年年底前检查各地执行《示范文本》的情况
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年九月十三日 编号: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