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1.重庆荣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重庆旗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渝四中法民再终字第 00013 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荣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六店小区 12栋 3 单元 6 楼 1 号。 法定代表人:高君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萍,重庆壹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振强,重庆壹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旗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 1 号 1-2。 法定代表人:何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重庆荣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廷公司)与被申诉人重庆旗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帜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7 月 27日作出(2010)酉法民初字第 02879 号民事判决。荣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1 年 12 月 6日作出(2011)渝四中法民终字第 00926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荣廷公司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3 年 8 月 16 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渝检民抗[203]115 号民事抗诉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再指字第 00003 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荣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萍、柯振强,旗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志勇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 年 9 月 27 日,一审原告旗帜公司以荣廷公司为被告,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判令解除旗帜公司与荣廷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变更为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有效);2.判令荣廷公司赔偿损失 196 万元(从荣廷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 2010 年 6 月 15 日前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开始,按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赔偿损失 2 万元,计算至同年 9 月 26 日止,计 206 万元,主张 196 万元);3.本案诉讼费、司法鉴定费等由荣廷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2009 年 12 月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