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体会 5 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体会 5 篇【篇一】 9 月 4 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条例》共 27 条,比 2024 年 7 月实施的《条例》的 13 条,条款翻了一番还要多,内容上作了大幅度的丰富。那么,新修订《条例》有哪些亮点呢? 问责是追究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不是《条例》所指的“问责” 新修订的《条例》一公布,便引发了多家媒体关注。有媒体称,个别地方、部门在实践中出现问责泛化、滥用等问题,典型的案例便是“副局长洗澡未接电话被处分”一事。2024 年 8 月23 日晚,安徽省巡查组 4 次拨打全椒县农村公路局扶贫干部张伟手机,后者因洗澡未接听电话,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此事一经曝光,立即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张伟委屈。同年 11 月,全椒县委复查后认为,原处分决定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决定撤销该处分。 这其实是有关媒体对《条例》所指“问责”概念混淆的结果。首先,《条例》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就是说这是一部党内法规,《条例》针对的“责任”聚焦的是与全面从严治党有关的责任,并非泛指所有的“责任”。《条例》明确规定,“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这些都是间接责任,而非直接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扶贫干部张伟因洗澡未接电话受到的是纪律处分,他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和撤销处分都不是因为他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领导责任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因此这个案例中不存在《条例》所规定的问责情形,这不能称作“问责泛化”,而应该是执纪不当。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叫“问责泛化”呢?还以上述案例为例,假如因为张伟没有接手机,上级党组织对其处理时,认为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履职履责不力,对其单位党组织和领导进行了问责,后来发现实际上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并不存在失职失责行为,这样的情形就可以被认定为“问责泛化”。 有人可能要为被问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喊冤了:明明犯错的是下属,为啥党组织和领导要跟着背锅?对此,《条例》第六条比起修订前增加了一个定语:“在职责范围内”。也就是说,问责要本着“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比方说,假如发现某个错误的决策是由党组织集体作出的,这时候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对党组织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