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再解读《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再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 因此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时,必须明确以下概念: 一是可以弥补的亏损是指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不是财务报表上会计利润的负数;同样,年度的所得也是指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当然只有正数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的“盈利额或亏损额”是指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正数或负数
在税法中不存在以税前会计利润弥补亏损或者以税后会计利润弥补亏损的问题
会计中的税(企业所得税)前或税后会计利润弥补亏损,是指对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的影响
二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中的“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是指税法上公历年度(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纳税调整后的所得额负数,在当年正确进行纳税调整后,在计算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是确定不变的金额
特别注意,在每一年的填表中,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不是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后的余额,比如表一《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2024 年发生的亏损是 100 万元(假定经过正确纳税调整后,下同),在下一年度(2024 年汇算清缴)填表中不是用 2024 年所得额 60 万元弥补后的余额 40 万元,“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100 万元是确定不变的金额,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依法形成亏损的当年算起,依法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填表中,尤其是下一个纳税年度填表中不要误以为“向以后年度结转”了,就可以想当然的改变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