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仔细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 XX 年6月19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加;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举、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干部沟通、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党政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