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涛总书记关于 八荣八耻 的重要论述,阐明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深刻内涵,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法律规范和要求,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
八荣八”耻 的重要论述,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为我们划出了评判是“非、荣辱、美丑的标准和界限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我们一方面要强调 内疚神”明 ,依照社会主义荣辱观指明的价值取向加强道德修养;“”一方面要强调 外惮法纪 ,通过制度建设法律规范和约束人们的道德行为
扬荣抑耻,规矩分明,才能做道德之事,拒耻辱之行,扬社会正气,创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展,人们道德和价值观念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现代社会也给予人们道德选择更多的宽容;但宽容并不意味着主次不分,赏罚不明
必须看到,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荣辱不分、是非颠倒的道德行为,甚至出现少数以荣为耻、以耻为荣违反道德准则的现象
这股道德逆流,侵蚀我们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和价值观,造成了一些人思想“”观念的混乱,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大 八荣八耻 的宣传教育力度,而且要在制度法律规范的建立方面下大功夫,使得人们更加知荣明耻、扬荣抑耻,使得社会更加守则有度、规矩分明
建立一个好的社会机制,可以做到是非分明,让为恶者得到应有的责备,让行善者得到应“”有的欣赏
没有规矩,难以成方圆
假如缺乏必要的社会机制和法律规范,便会导致为恶者得不到社会的责备,反而得益,甚至常得益;为善者得不到社会的欣赏,反而受损,甚至常受损
长此以往,我们的社会公德便难以发扬,甚至会出现扭曲和倒退
古人“”云: 慈于子者不敢绝衣食,慈于身者不敢离法度,慈于方圆者不敢舍规矩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该注重建立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制度约束机制,对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了在道德、舆论上给予批判和责备外,还应当用社会法律规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