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不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徐刑初字第 007** 号判决,认为该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量刑过重,特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一)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系认定错误。证人胡**证言只是证明其在 2024 年 7 月中下旬与张**到武汉购买过 5 大包冰毒,并没有说明其向谁购买。证人张**在其讯问笔录中并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一审判决认定的张**的证言只能证明张**和胡**在吴**住院期间向其购买过 6 包冰毒。并不是起诉书指控的 250 克(5 包)。证人徐**的证言只能证明其在 2024 年 7 月初,让张**为其代买过冰毒,并不能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贩卖毒品的数量。证人汪**的证言只是提到其在 2024 年 7 、8 月和胡**、张**到武汉购买过冰毒,具体情况不知道。吴**在其讯问笔录中只是交代 2024 年 7 月在其住院期间安排过上诉人和徐州人交易过,但并没有提到具体的交易细节和交易的克数。上诉人李**在其讯问笔录中并没有具体提到这笔毒品交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只有证人胡**在其证言中有所供述,并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属于孤证,因此不能认定这起犯罪事实。一审判决认定第三起犯罪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的 250 克和 125 克,系认定错误。证人向明的证言只能证明其和胡**、张**、肖**在 2024 年 8 月中旬到武汉购买过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并不知情。证人汪**的证言只能证明其在 2024 年 8 月下旬和胡**和徐**到武汉调换过两次冰毒,具体怎么交易,交易数额多少并不知道。吴**的证言只是证明 2024 年8 月 26 日左右,徐州人到武汉购买过冰毒,具体情况并不知情。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李**死刑,量刑过重(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和吴**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系认定错误。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理由如下:1 、起意贩毒不是上诉人。本案中起意贩毒的是吴**,上诉人在 2024 年 9 月 9 “日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 今年三四月份,吴**让我拿钱合伙做贩毒生意。我说我没有钱,她说没有钱就算了。吴**当时在和附近的……”人做冰毒生意。最先开始是今年春节过后2 、贩卖毒品的资金不是上诉人提供的,全部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