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 x 菲的家属张 xx 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刘 x 菲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与本案相关的问题,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日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x 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对侵占的部分数额持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一)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事实部分不持异议,但对部分数额持有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侵占公司财产的部分数额持有异议。在开庭中,法庭调查证实了被告人刘 x 菲有将售楼款交到公司,而没有换回客户收条的情况。被告人刘 x 菲在 xx 集团售楼处工作了多年,销售了大量的商品房,也向集团财务部交回了大量的售楼款,假如要认定刘 x 菲职务侵占的具体数额,应结合其实际销售的数量,与交到财务部的款项,结合客户手中持有的收条,以及刘 x 菲从银行提取的款项综合来认定,而公诉人仅以客户手中持有的收条来确定刘 x 菲侵占的数额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因为事情已经过去了近两年,刘 x 菲只能认识自己所亲笔书写的收条,但对每一笔具体的数额不能完全的记清,公诉人指控的数额,有重复计算的可能,不具客观性。(二)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针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骗取刘 x 海 35188 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1 、刘 x 海是基于个人原因和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委托被告人代其缴纳契税款的,被告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刘 x 海的钱款。2 、即使如刘 x “”海所说: 没有委托,她说由公司统一办理 ,辩护人认为刘 x 海的陈述也不足以采信。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不管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被告人供述,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讨论,不轻信口供。被害人刘 x 海在交给被告人刘 x 菲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