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 则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 目的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法律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进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
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 管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
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
□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 下列文书: 1 .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
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
第九条 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 动产登记申请
□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第十条 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
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帐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 土 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帐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帐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帐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 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三条 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 不动产管理台帐第十四条 不动产管理台帐总务科应建立全公司的不动产管理台帐,以全面把握全公司的不动产状况
不动产管理台帐应包括下列帐票与图表
(一) 公司所有土地 1 .地籍表 2.土地台帐 3.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