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倩 女 中国政法大学讨论生院 2024 级刑法硕士讨论生 100088 关键字:教唆犯 共同犯罪 从犯 正犯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现代刑法理论对犯罪中止问题的讨论已经非常成熟透彻,但是由于近一个世纪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及对生活不同价值观念和追求,两岸在这个问题上也自然互有异同
本文拟对两岸四地教唆犯作一粗略比较,以期两岸四地在此问题上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法学讨论不断进展和完善
一、两岸四地关于教唆犯的规定作为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的教唆犯,是采纳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划分出来的独立共犯种类,因此它在刑事立法中与共同正犯与从犯相并列
台湾地区刑法中关于教唆犯的分类亦实行此论并沿用至今
大陆刑法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
澳门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教唆犯,而是将教唆犯归入正犯的一类
香港刑法对教唆犯没有专门规定共同犯罪“”有没有规定,而是将其归入从犯, 任何人协助、怂使或促致他人犯罪,即属从犯
关于教唆犯的概念,澳门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教唆犯,但在刑法典第 25“条规定: 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只要该事实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
对于教唆犯的处罚两岸四地也有不同的规定,大陆刑法典第 29“条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根据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假如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台湾刑法第 29 条第 2“”款规定: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第 3“款规定: 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
但以所教唆至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
“”澳门刑法对于教唆犯,只要教唆的犯罪 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 ,即以其所教唆的罪的正犯处罚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89“条规定: 任何人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主犯犯罪的”人,与他人构成同罪
即主犯构成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