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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养老保险_第1页
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养老保险_第2页
1995 年 1 月 6 日,上海公布了《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但已享受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在其中。根据规定,有关的登记手续及养老保险编码、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手册等,均与上述私营企业的规定相同,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计税工资标准,及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和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上述缴费基数的 10%,在税前列支;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 8%缴费,在税后列支;帮工本人亦按缴费基数 8%的比例缴费。个体工商户本人个人账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税前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数额;个人在税后缴纳的部分。帮工个人账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其在税前缴纳的部分中按缴费基数的 8%记入的数额:个人缴费的部分。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1993 年 1 月 1 日后离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加上此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 15 年,其中缴费年限满 5 年的,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如本人同意,可适当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最多不超过 5 年;如本人不愿延长,可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可领取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符合上述条件的,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符合上述条件的,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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