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形式的立法规制 一、对于保险合同形式的争论 在保险理论与保险实务界,关于保险合同的形式存在不要式说和要式说两种观点
1、不要式说
该说主张,保险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特定的方式
保险单或者暂保单并非合同,而为经过口头或者书面接洽所缔结合同之一种证据文书而已
保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若保险合同必须签暂保单或保险单后保险合同才告成立,不切实际
按保险惯例,保险合同,虽事实上皆作成保险单或暂保单,但其效力之发生不系于保险单或者暂保单,但若坚持保险合同非做成保险单不生效力者,有碍于交易之安全与灵活
因此,不论从现行立法还是法律理论,都应认定为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出具保险单是法律规定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合同的证据
保险合同的成立仍以一般债权合同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保险合同即成立
2、绝对要式说
该说认为,保险经营为商业行为,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对保险合同订立程序和形式进行严格要求有利于规范保险经营,尤其是保险条款的格式化和标准化,是现代保险经营的发展趋势,鼓吹保险合同的“不要式”,无异于推崇保险业经营管理的不规范化,此举弊大于利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对其订立形式的要求,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订立保险合同通常采取的书面形式,是合同成立和存在的证明
二、国外相关保险立法 保险合同到底是要式还是不要式除了要分析保险的基本原理外,还要看各国的保险立法实践,对此各国立法并不相同
有的国家和地区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0 条规定:“(1)保险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但国家强制保险合同除外(第 969 条)
”意大利《民法典》第 1888 条规定:“保险契约应当以书面形式证实
保险人有义务给投保人保险单或有他签名的其他文件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