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合 同 书授 权 方: (以下简称甲方)被授权方: (以下简称乙方)乙方经市场调查明确定位并熟悉了解湖南浏阳市龙翔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龙翔品牌炭雕招商代理方案的内容后,向甲方提出设立龙翔牌炭雕总代理的申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湖南浏阳市龙翔工艺品有限公司招商代理方案的条件及规定,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县)区设立龙翔炭雕总代理(下称经销处),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约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设立授权一、乙方对甲方的“龙翔”系列产品、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充分认同,充满信心
二、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有权使用“龙翔”商号、品牌、服务标志等有关标志、标签和招牌
三、乙方使用甲方标识和经营产品时,不得有损龙翔品牌形象和经营其它产品的行为
第二条:经营方式一、专卖店设立后,乙方应自行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二、乙方自筹资金,自主办理相关经营手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所有经营债权债务;三、乙方应配备相应的基本设施,如电脑、传真机等其他办公设备;四、乙方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执行甲方所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并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收款票据
第三条:合作方式一、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证,向甲方提出申请设立龙翔炭雕经销处
二、甲乙双方签定合同,首期进货款 元整
赠送画册与宣传页
三、经销处购货按照龙翔炭雕产品全国统一零售价的 折配货(零售价见价格表)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有义务在推广广告中协助乙方做宣传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出建设性、参考性意见;2、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3、乙方如果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