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民提字第 126 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南路 926 号。法定代表人:邵名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 439 号1 幢。法定代表人:郁萌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嘉兴市家俊经贸有限公司(已注销)。申诉人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明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公司)、嘉兴市家俊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2012)浙民再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11)民监字第 880—1 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开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名震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德立,恒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巧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一审查明:2007 年 2 月 14 日,恒元公司与开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恒元公司承建开明公司投资的位于嘉兴市城南路与中环南路叉口的“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职业培训综合大楼”建筑安装工程。开工时间为 2007 年 2月 25 日,竣工时间为 2008 年 5 月 21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50 天。合同暂定价为 4000 万元。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按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1994 浙)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按实结算)计价;2、材料价格按施工期前 80%月份嘉兴市信息价平均值;3、综合费率取 16%。工程预付款:开工前 7 天支付占合同价 15%的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在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价的 53%后,开始向甲方返款;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分 5 个月,等额扣回工程预付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月工程量的 85%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此外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07 年 3 月 8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一、工期 450 天调整为 438 天,2007 年 3 月 8 日起—2008 年 5 月19 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