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参考书:王泽鉴:《债法原理 1·基本原理 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第 1 版。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海忠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 年第 1 版。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 年第 1 版。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第 1 版。韩世远:《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4 年第 1 版。第一章 契约与契约法第一节 契约与合同一、合同的概念1、合同法 2 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关于如何理解这一条款,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仅仅指债权合同。广义说:不限于债权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都在合同法的范围之内包括物权合同。2、通常,契约被认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因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这是意思主义的定义,还是表示主义的?)——很显然,这是依据法律行为论的定义,是将契约作为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而产生的,而法律行为论中的众多规则主要适用于契约领域。*有关契约概念的源流:罗马法,中世纪,以及德国法,尤其是自然法对此的影响,可参见徐涤宇的文章。3、契约与合同① 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将“合同”与“契约”相互替换使用的情形。有学者提出, 今天有必要用“契约”概念代替“合同”;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合同一词已经约定俗成, 广为流传, 而‘契约’、‘契据’等提法已在实践中极少采用, 因此我们认为区分契约与合同实无必要。”还有人认为,应将契约作为合同的上位概念。② 日本法和台湾法上的区别契约:按照相互对立的复数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有多个当事人作出的,内容与方向都相同的多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与契约的区别:当个别意思表示有问题时,法律效果不同。*现在也有人反对这样的分类,认为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③ 立足于继受法的历史,这两个词汇的法律意义可能并不完全是汉语自有的。考虑现有的语言习惯及法律涵义的微妙区别,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两个词语应是可以接受的。我国目前的争论多数是以“契约与合同同义”为前提的,至少是大部分重合的。4、多义性——契约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① 英美法上,即使不是约束将来的行为,着眼于其效果,也有把适用契约类型的行为,例如买卖,称为契约的;(英美法上,即时交易不认为是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