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前沿(易军)考试:不可能统考,随堂考试,考得比较简单,一两个论述题,一两个案例分析,如果没有明确要求闭卷,有可能开卷
考试前随便拿一个分则中的任何一个题目或者制度作为3000 字论文
思路要清楚,要有注释,两个以上
(示例)第一讲合同法分则立法质量评价 一、 优点(一) 典型合同表现形式由合同规章上升为合同基本法,提高了其效力层次,增强了其权威性
(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都是部委规章)(二) 取消了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的划分,实现了对各种典型合同的统一调整
(三) 强化了我国民商合一体例的倾向(四) 增加了典型合同的数量(五) 吸收借鉴国外县级制度力求完备(六) 注重合同法的可操作性(七) 提现了一定的保护弱者利益,维护主体生命安全的价值取向1
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及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牺牲了合同自由)2
承租人的特别保护(a 买卖不破租赁 b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c 承租同居人)3
穷困抗辩权(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八) 关注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并寻求相应的法律对策(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VS《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缺点(一) 不确定概念过多,具有歧义,应予细致化1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严重侵害”(外国:受到刑事处罚的故意行为)3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违法行为”4
“保管不善”(二)许多法律规则包括法律后果,不具有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