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法律适用 违约责任,也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违约责任是约束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严格地履行合同的法律机制,是合同之债履行的一般担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在形式上主要采取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各种补救措施(如修补、替换等)、定金、违约金等。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金钱形式,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人们理解上的偏差,进而导致了在具体适用中的混乱。 一、适用定金的几个问题 定金,其本身不是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因为它不具有普遍性,不是一种单纯的合同责任形式,而是兼具有担保性质。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法学理论都是更多的从担保性质、担保功能这一方面来谈定金的。 1.定金的分类。在传统民法中,按照定金的作用和目的可将定金分为五种①: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证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的定金;违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债之不履行合同的赔偿的定金;解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立约定金,即在订立合同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但是,只有违约定金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方式且对合同的履行起到充分的担保作用。 2.定金的性质。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均将定金与其它担保方式并列,统一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这一条文的内容来看,应解释为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效力,但上述规定显然系任意性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其它性质的定金。由法律对定金效力的规定可以看出,定金责任具有明显的惩罚违约行为的性质,它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一方面,只有在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或者部分履行、迟延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使非违约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方可适用定金罚则。另一方面,只有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的作用。定金有不同的种类,其性质、效力也不一致,因此,其往往具有多种功能、多重作用。首先,定金有证明的作用,即用以证明和维护双方的合同法律关系。其次,定金有担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