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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案的评析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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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案的评析 一、基本案情 2000 年 8 月 10 日,甲某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由甲某购买乙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某区某里公寓 B 座 1604 号房屋,房款总计 952575 元,房屋交付日期为 1999 年 12 月 28 日。付款方式为首付 192575 元,余款 760000 元以按揭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某依约支付了房款,应付乙公司的 952575 元房款于 2000年 10 月 16 日全部付清,乙公司亦出具了正式发票。双方另约定,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甲某于 2004 年 1 月 8 日提前清偿了按揭贷款。 2000 年 9 月 20 日,甲某办理了收房手续。此后,甲某于 2004 年 1 月 8 日结清了个人购房贷款,并于同年 4 月 15 日向乙公司交纳了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但乙公司长期未能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致使甲某无法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现甲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并由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2001 年 8 月24 日,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向某区房地局交易管理科出具了证明,证明乙公司开发的北京市某区某里 1、2 号楼房屋具备产权登记发证条件,已在该所登记备案。此后,乙公司为涉诉房屋所在楼宇内的部分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又查,乙公司于 2003年 9 月向该公寓业主发放了通告,该通告载明,乙公司于 2003 年底前协助公寓业主办理产权手续;同时要求办理产权手续的业主交纳契税、维修基金,并需准备个人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资料。再查,乙公司于 2005 年 1 月 7 日始取得了诉争房屋所在的北京市某区某里 1 号楼、2 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甲某与乙公司所签商品房预售契约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根据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 2001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乙公司于甲某交纳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前已具备了产权登记发证条件,并已登记备案。甲某在交纳了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后,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非由于乙公司的过错所致,故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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