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一、 申报资料 1、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见附件一); 2、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声明书(见附件二);3、双方转让(划拨)协议书; 4、国资委的批文; 5、 转让双方有效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公证); 6、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转让双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复印件; 9、转让方若持有《证券登记证明书》,需提交原件;若《证券登记证明书》遗失,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二、 转让股份遇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符合相关条件 1、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达 10%(含 10%)以上的,还应当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10%以下的需出具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转让的文件;3、外商企业(含三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境内国有股,受让方还须出具国家经贸委的核准文件及付款凭证; 4、转让股数占总股本 5%以下,须提供对《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的合法性、 真实性进行公证的公证书;5、股权变动达 5%以上或持有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 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6、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的,应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或出具中国证监会豁免发出收购要约的批文
三、费用1、向转让双方分别收取 1‰的手续费(按股票面值 1 元收取)和 2‰的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