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中的担保法律问题讲解一、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real rights granted byway of security)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
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