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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TM中国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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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 TM中国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 20100517 本期主题: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亲子鉴定 最新导入案例:拒绝亲子鉴定不认非婚生子 上海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判一男子付抚育费 2010 年 5 月 14 日 A05: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刘海 本报讯 三年前,张先生和王小姐因业务关系相识,两人交往越来越亲密,并发生了性关系。就在这一年,王小姐怀孕了,并称孩子是张先生的,而张先生对这笔 “孽债”却予以否认。这两年来,两人不断为抚育费而发生纠纷,最终打起了官司。王小姐向法院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却遭到了张先生的拒绝。浦东新区法院近日结合相关证据与事实,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2007 年 4 月,王小姐与张先生因业务关系相识,之后双方超出了普通朋友关系,曾经发生过性关系。 同年 12 月,王小姐经检查得知己怀孕。 2008 年 6 月 28 日,因双方对怀孕问题发生不愉快,怀孕 8 个月的王小姐遂向张先生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王小姐于 2008 年所生的孩子与张先生无任何关联。 同年 8 月 12 日,王小姐在香港生下一儿子。据王小姐说,当时张先生称因举办奥运会无法办签证,他无法到香港,而根据香港法律规定须父亲本人到场才能在出生证上写上父亲的名字,因此儿子出生证的父亲一栏是空白的。 儿子出生后,起先张先生尚打电话给她询问,之后便没有了联系。今年 1 月,王小姐为儿子抚养问题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双方所生之子随自己共同生活,张先生按每月 2000 元支付自 2008 年 8 月起至儿子 18 周岁时止的子女抚育费。 王小姐诉称,虽然她在保证书上记载所生的孩子与张先生无关,但是并不能证明所生孩子非张先生之子,且该保证书是受胁迫而写的,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张先生辩称,王小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且这种关系存在持续性而非偶然性,她所写的保证书排除了自己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虽双方有过性关系,但王小姐所生之子与自己无任何关系,要求驳回王小姐的诉讼请求。如法院认定有亲子关系,每月只同意支付 200-300 元抚育费。 审理中,王小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而张先生予以拒绝。张先生表示孩子肯定不是自己的,因此坚决不同意鉴定。王小姐则表示如法院认定张先生与孩子有亲子关系,每月抚养费不再坚持 2000 元,他愿意付多少都无所谓。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对双方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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