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007 年考试情况2007 年教材根据 2007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企业破产法》进行了 100%的重写2007 年本章分值为 7 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破产程序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申请1、申请人(1)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2)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2、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06 年单选题)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上诉 (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这两个裁定
破产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C、破产宣告的裁定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答案】AB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尚未履行的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