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材料归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法律援助中心档案工作的管理,规范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材料的归档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卷的装订质量,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材料档案简称法律援助档案。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法律援助事项包括:(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三)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四)执行法律援助案件;(五)非诉讼调解法律援助案件;(六)公证法律援助案件;(七)代写法律文书;(八)来访(电、信)咨询登记。第四条 法律援助档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档案包括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代理通知书;(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或者低保证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四)法律援助审批表、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委托代理/辩护协议;(五)指派通知书;(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1、起诉书(状)、抗(上)诉书、答辩状、一审判决书;2、会见笔录、调查笔录;3、鉴定结论、勘验检查记录(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和证据;4、辩护(代理)词以及答辩提纲;(八)本审判决书、非诉讼调解法律事务中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协议书、公证书;(九)结案报告;(十)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第五条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和本级厅、局的检查、监督、指导。第二章 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材料的归档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结各种法律援助事项后,应当从结案之日起 30 日内,到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结案归档手续。诉讼案件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执行法律援助案件以收到执行终结通知书(和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