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陷阱分析与防范 一、别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 无论房子是大是小 、地理位置如何、价位如何,您在购房过程中,都必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您根据楼盘宣传或广告前往看房的时候,售楼人员会立即带着您看沙盘、看户型图、参观样板房,随即指着沙盘对楼盘美好的未来进行描述。 在这种“描述”之下,您可能会对房子产生无穷的“好感”,就当您“依依不舍”的时候,销售人员会告诉你:“这套房子多好呀,好多人都看上了,要真想买到这套房,最好是先签个《商品房认购书》,交点定金,把房子给定下来,要不然明天这房子可能就没有了。” 于是,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已经轻而易举地把您的钱套在囊中,当然,为了“安慰”您一下,他们会向您承诺:这套房子,我们会为您保留一段时间。 直到您发现这个楼盘实在不适合您、这个楼盘的价格超过了您的承受能力、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无法申请贷款等情况的时候,销售人员会再次十分清晰地告诉您:由于您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您已经违约了,根据法律规定,当初您交的“定金”不予返还。 “定金”的数额与房款相比,也许不算多,但几万元一也是您辛苦的“血汗”所得,为了这不能返还的“定金”,您也许会签合同,凑合着买了这套房。 到了这个时候,您就已经被《商品房认购书》给“套牢”了。 二、《商品房认购书》下套利器之一:定金 这是您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的重要武器,正是由于这笔钱款无法退还会造成您的损失,才导致您为了“防止损失”而“不得已”签约。 导致您被套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定金罚则”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明确了“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适用。这也就意味着,《商品房认购书》中一旦约定了定金,如果您不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了,开发商就有权告诉您“这笔钱不能还给您”。当然,如果开发商不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要双倍向您返还。 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只要《商品房认购书》包含了“交付定金 xxx 元”的字样,就适用该罚则,无须另行约定“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