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江,男,生于 1963 年 4 月 24 日,住商丘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强,男,生于 1965 年 11 月 11 日,住商丘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在合,男,生于 1964 年 8 月 22 日,住商丘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汉灵,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华,女,生于 1978 年 9 月 22 日,汉族,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德江、刘德强、王在合、商丘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永安运输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08)郸民初字第 1019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刘德江、王在合及代理人李成德,被上诉人刘瑞华及代理人胡艳立到庭参加了诉讼
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 年 4 月 3 日,刘德强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人民路支行,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从商丘市万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厂牌型号为 BJ4251SNFJB 牵引车、AKL9380XCF 仓栅式运输半挂车,挂靠在永安运输公司名下,并与同年 4 月 7 日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牌号为豫 NA9572/豫 NE752 挂
同年 4 月 8 日,该车以刘德江为乙方同永安运输公司(甲方)签订了协议书,由被告刘德江负责营运
2008 年 7 月 9 日,以刘瑞华为乙方(承运方)、金丹乳酸公司为甲方(托运方)订立了车辆运输协议书,由刘瑞华根据甲方的需要及要求,提供甲方产品(乳酸、乳酸钙、乳酸乙酯等)郸城至黄岛的公路运输服务;合同有效期限为 2008 年 7 月 11 日起至 2009 年 2 月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