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幸福集团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民二终字第 67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人民东路国信大厦22—23 层
负责人:菜永进,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瞿韶军,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跃君,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幸福北路 1号
法定代表人:刘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桂芸,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幸福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幸福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林发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支清,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上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为与被上诉人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幸福集团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鄂经初字第 2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庆宝、代理审判员刘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静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8 年 11 月 3 日,署名为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国投,甲方)、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国投,乙方)、幸福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丙方)和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丁方)的四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温州国投、湖北国投、集团公司三方一致同意将湖北国投对集团公司的债权[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经初字第 89、90 号民事调解书为据]中的 360 万美元转让给温州国投,以了结温州国投与湖北国投双方的所有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