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合并的有关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 : 商业银行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银行(法人)通过订立合并合同,依法定程序,归并成为一个商业银行的行为,应当遵守民法平等自愿原则,但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殊性,不能听任商业银行根据意识自治原则任意合并。因此,人民银行在商业银行合并中行使商业银行合并的审批权和合并过程的监督权。境外中资商业银行合并,其总管理机构应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办理。外资商业银行管理机构合并,需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时报告。上市的商业银行合并,应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商业银行合并后,依法承继合并前的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利义务。商业银行合并时不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则不得合并。人民银行要在商业银行合并的过程中,依法履行商业银行合并行为的审批权和监督职责,不能强令商业银行合并和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的合并过程。 银行合并是优化银行资本结构和组织机构,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的合并风起云涌,新的金融机构不断出现,形成了国际金融业的新格局。为迎接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以及我国加入 WTO 的挑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增强我国银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商业银行的合并无疑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它将使我国的商业银行走向灿烂辉煌的明天。在我国,广东发展银行合并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银行部分合并中国投资银行等,都是影响较大的金融机构合并案。为使商业银行的合并能依法健康进行,研究商业银行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十分必要。本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展开分析,为我国商业银行合并提供一些可操作性的依据。 一、商业银行合并的基本内涵及其合并的法律根据 (一)商业银行合并的基本内涵 所谓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通过订立合并合同,依法定程序,归并成为一个法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银行(法人)通过订立合并合同,依法定程序,归并成为一个商业银行的行为。本文所探讨的商业银行合并主要是指作为法人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合并。对商业银行的合并行为,我国有许多现行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商业银行合并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优化银行资本结构和组织机构,提高资源配置效力和盈利能力,从而提高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商业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二)商业银行合并的法律依据 合并是商业银行的民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