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业的相关法律问题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陈明清信用担保作为一行业,以出售信用资源为经营内容,以获取担保收益、扶持企业发展为经营目的,以管理风险为经营特征
信用担保的高风险性决定了行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性
从信用担保业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就信用担保业的基本法律框架、《担保法》、《物权法》、《破产法》和《公司法》对担保行为的影响等相关法律问题作一个发言,与大家一起商榷
一、信用担保业的法律组成信用担保业与保险业、证券业、银行业一样,对该行业的规范法律应当由两部份组成:一是组织法,二是行为法
(一)组织法所谓组织法就是规范信用担保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成立、机构、运作方式、经营范围、行业监管、法律责任的法律,简单地说就是规范组织的法律
目前信用担保业是先开放后立法,没有规范组织的特别法(如商业银行有《商业银行法》)
信用担保业的组织法还不能说是完善的,现有的组织法是不能满足信用担保业迅速发展需要的
1、《公司法》
目前我国的担保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普通公司,《公司法》是规范担保公司主要的组织法
2、部门规章
没有特别法,一些部门规章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原国家经贸委 1999 年 6 月下发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信用担保的指导原则、担保体系、资金来源、业务程序、银行选择、风险控制及内外部监督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原国家经贸委 2001 年 2 月下发的《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国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试点范围、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担保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了规定
财政部 2001 年 2 月出台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评审制度、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国家发改委 2005 年 7 月下发的《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