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赵德铭 序言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时常遇到各种与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问题,诸如:有关劳动或培训合同格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员工保密或非竞争性承诺是否有效,如有违反,如何追究违约责任?某一不懂上海话的经理召开会议,一怀孕员工故意以上海话发言,劳动合同可否解除?在公司并购项目中,如何防范人力资源方面的风险?上述问题反映了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牵涉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种族、不同肤色的员工,各个外商投资企业也具有不同的公司文化,提供能够切实解决人力资源方面问题的法律意见,的确有着很大的挑战性。这篇文章着重阐述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之所以将劳动合同解除作为本篇文章的主题,乃是因为劳动合同解除很容易引发纠纷。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合法解除的各种情况;第二部分说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阐明非法解除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分就外商投资企业控制劳动纷争的风险,提出相关的建议。鉴于北京、上海、广州作为商业中心的重要性,文章适当参考了这些城市的地方法规。本篇文章并非是对于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阐释,亦非针对具体人力资源问题的法律意见。人力资源经理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该就具体个案寻求正式的法律意见。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只有出现法律明示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况,外商投资企业才能解除合同,此项解除为合法解除;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合同的行为将是非法的,雇员有权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在某些合法解除的情况,中国劳动法规规定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不同于赔偿损失,经济补偿金是在某些合法解除合同情况下的一种法定的补偿,而赔偿损失是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的一种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数额可能大大高于经济补偿金。 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合法解除 出现以下情况,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给付补偿金:1. 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有一种看法认为,员工处于试用期,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随意解除合同。这种看法没有任何依据。只有在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时,外商投资企业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以约定试用期内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经理应注意以下问题:(1) 试用期只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