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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基杰实业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粉体工程公司联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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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基杰实业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粉体工程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四 川 省 都 江 堰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8)都经初字第 42 号 原告成都基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幸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祁家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吉林,该公司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跃林,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粉体工程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幸福镇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游吉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丹玫,四川省工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基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都江堰市粉体工程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人祁家依未到庭,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李吉林、张跃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游吉祥未到庭,由其委托的代理人雷丹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基灰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方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初便已带资与被告进行了前期合作,因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方才凭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予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刊刻印章,于当月二十六日与被告签订了《联营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九月十五日,原告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至当年十月底,原告已向联营体注入资金二百多万元,达到了年生产一万吨规模。但到十一月下旬,被告方不按协议更换联营体营业执照,干预原告管理,在生产中设置障碍,用其他原料严重污染生产设备,致联营体停厂。十一月底,被告以参加诉讼法为借口,拿走由原告方保管的联营体暂用公章,在联营体厂门口贴出三个通告,解除对原告方祁家隽的委托,收回公章,成立护厂队,禁止原告方人员进入联营体厂,并在《成都晚报》上刊登声明,致使联营体厂试制产品的工作完全告停。被告严重违反了《联营协议》,损害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终止《联营协议》,由被告承担不履行和违反《联营协议》所造成的损失,归还原告方财产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都江堰市粉体工程公司辩称,1.原告未到工商机关进行合法登记,没有工商执照,却私刻公司印章,与被告签订《联营协议》,在外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不合法,带有欺诈成份,应当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2.原告违约,造成被告巨大损失。原告虽然在合作初期注入了部份资金,却又私自划走了一百万元,严重违反了《联营协议》;3.《联营协议》规定营业执照的办理在协议生效起的五个月内完毕,原告诉称被告不更换营业执照不是事实。另被告为了应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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