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12〕8 号)的解读和评论来源:社科院法学所网 作者:梁慧星 日期:2013 年 06 月 16 日 浏览:1459 合同法于 1999 年颁布生效,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价值取向、逻辑结构、各项制度设计是成功的,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法治基础和制度保障
十多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为保障合同法的正确实施做了很大的贡献
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裁判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实践中,创设了若干新的裁判规则
这些判例规则,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丰富和发展了合同法理论,值得学术界和立法机关特别重视
这里不讨论裁判实践所创设的判例规则,而是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做一个述评,指出其成绩和不足
合同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三个司法解释文件,即合同法解释(一)(法释〔1999〕19 号),合同法解释(二)(法释〔2009〕5 号)和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 号)
先对前两个解释作一个概述,然后着重分析第三个解释
解释(一)(法释〔1999〕19 号),主要是解决适用合同法新旧法衔接、程序、时效问题,最重要的是对合同法第 73 条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如何适用的解释
该项解释,抛弃了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先归属于债务人的传统理论,采纳了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取得的新理论,极具创造性
1 解释(二)(法释〔2009〕5 号),着重于对合同法若干制度的解释,如第 7 条解释什么是"交易习惯";第 8 条解释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无故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第 14 条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第 15 条解释多重买卖的效力;第 19 条解释合同法第 74 条债权人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