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运营中的反担保法律实务(抵押)主讲: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邱进前 博士*借款法律关系与抵押法律关系*反担保抵押合同及抵押权*抵押人*抵押物*抵押登记*抵押权实现法律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司法、合同法等*借款法律关系与抵押法律关系1、担保物权(物权法 170 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抵押法律关系 *担保公司:抵押权人 *借款企业/第三方:抵押人 *担保公司与借款企业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与借款企业/第三方之间的抵押合同为从合同。* 反担保抵押合同及抵押权 1、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生效及抵押权的设立 2、反担保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内部程序 3、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独立性 4、人保与物保的关系1、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生效及抵押权的设立 *区分两个概念: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权的设立。 *反担保抵押合同生效 合同中常见的约定方式: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签章的含义不清楚) 柏年建议:尽量促使反担保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1)不动产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物权法 17 条)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物权法 188 条)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抵押权(物权法 179 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1 担保物权2 不转移标的物占有3 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限制(1)(海商法 25 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2)(航空法 22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优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3)(税法 45 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4)(合同法 286 条和 2002 年司法解释)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