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工程法律论文

工程法律论文_第1页
1/17
工程法律论文_第2页
2/17
工程法律论文_第3页
3/17
分类号 编号(烟台大学函授学生毕业论文)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申请学位: 院 系: 专 业: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老师: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日烟台大学烟台大学函授学生毕业论文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申请人: 导 师: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日烟台大学[摘要]工程建设投入资金大,涉及面广。正确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对社会及当事人意义重大。本文从诉讼主体、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及工程转包分包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对建设工程中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关键字]法律;建设工程;合同;研究 目 录一 建设工程合同诉讼主体的确定………………… ……………………..1二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 …………… ………… …… 2三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问题究………………………… ……………… ………. 4四建设工程转包与分包问题………………………………………………… 6参考文献………………………………………………………………………………8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德国、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纳入承揽合同中。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将其作为有名合同之一种进行单独规定,《合同法》沿用了这一立法体例,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分立,在事实上将传统的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之外的动产。但是,基于二者内在的关联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立法例的采用与我国对不动产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在立法上的重视程度有关。本文拟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得到指导老师的指教。一 建设工程合同诉讼主体的确定 1、建筑企业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或者下属机构所签合同的诉讼主体问题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建筑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或者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实践中,不少建设工程合同是由这些职能部门签订的,加盖的也是职能部门的公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得到建筑企业的追认或者同意,则为有效合同,否则,则为无效合同。但从诉讼主体上看,职能部门毕竟不能是建设工程合同法...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工程法律论文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