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权人: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抵押人一: 抵押人二: 抵押人三: 抵押人四: 合同编号:[ ]恒顺反抵字第[ ]号 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恒顺反抵字第[ ]号甲方(抵押权人):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抵押人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抵押人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乙方(抵押人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乙方(抵押人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鉴于甲方拟为 (以下简称借款人)向 (以下简称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为此甲方与贷款人签定《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编号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乙方自愿为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 ]恒顺委担字第[ ]号《提供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义务以及甲方在《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1、《借款合同》指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2、本合同所指的“债务”系指因《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所约定之债务,即借款人未履行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和《提供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包括违约责任),或因借款人逾期由甲方代偿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公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以下简称实现债权的费用)】。3、本合同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4、当援引本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提供担保合同》时,应当包括该合同经修改、补充、变更部分。第二条 甲方与贷款人签定的《保证合同》(编号: )中所设立的保证方式、范围及期间:1、保证方式: 。2、保证范围: 。3、保证期间: 。第三条 反抵押担保的方式及抵押期限:1、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记载的抵押物提供反担保。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现值 元,乙方以该抵押物全值设定担保。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在该抵押物上再设定其他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