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 1995 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 1999 年 5 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 2000 年 10 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 6 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 6 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张某、王乙、王小甲
其中,张某分得 4 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 1 间
因该 6 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 3 间,余下 3 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
故余下 3 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 1 间
2000 年 11 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 12 万元的价格将该 6 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 5 万元,并答应 6 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 15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 18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 年 5 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 7 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 5 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 2001 年 4 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
有效, 该 6 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2.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