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李伟与杨云华、金聪夫妻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昆民五终字第 16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文林街 47 号文翠苑写字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康红梅,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范文,云南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尚毅,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男,1964 年 12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文庙直街海天阁巷 3 号 1 单元 601 室,身份证号码:530103196412131812。 诉讼代理人杨明桂,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施跃基,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云华,女,1963 年 8 月 29 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岭路 183 号 1 幢 4 单元 501号,身份证号码:530111196308291146。 诉讼代理人赵耀、张征,均系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聪,男,1957 年 1 月 19 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岭路 183 号 1 幢 4 单元 501号,身份证号码:53011119570119111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美田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官渡综合商场 3-1、3-2 号。 法定代表人康红梅,总经理。 上诉人昆明市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兴公司)、李伟与被上诉人杨云华、金聪、昆明美田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9)官民二初字第 62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0 年 2 月 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年 3 月 4 日、2010 年 4 月 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房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红梅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范文、尚毅、上诉人李伟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明桂、施跃基、被上诉人杨云华的诉讼代理人赵龌、张征、被上诉人金聪、被上诉人美田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报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一、2003 年 8 月杨云华与金聪作为股东登记成立了美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30 万元,其中杨云华认缴出资额 6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金聪认缴出资额24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