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2004/854/EC 法规 2004 年 4 月 29 日规定了对适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定规则 编辑: 2006.11.01 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鉴于欧洲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条约第 152 (4)(b)款,鉴于委员会的提议,鉴于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观点,经过咨询各地区委员会,按照成立公约第 251 款规定的指令制定程序考虑到:(1)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852/2004 法规规定的适用于所有食品一般卫生条款;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853/2004 法规为动物源性产品制定的特定卫生规则。(2) 考虑到与动物类产品相关的特殊方面,为官方控制动物类产品生产制定的特定规定条款是必要的。(3) 特定的控制法规范围应同欧盟 853/2004 法规中为食品企业经营者制定的特定卫生法规的范围保持一致。但是,成员国应同时采取适当的官方控制,使根据该法规第 1(4)条款制定的国家法规得到执行。他们可以通过在本国规则中扩展本指令的原则来实现这一行为。(4) 官方对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的控制应包括对保护公众健康非常重要的所有方面,在适当的地方,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这些控制应基于最近的相关的有用信息,并且在相关新信息变为有用信息时,官方控制能适应这些改变。(5) 共同体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应具备完整的科学的基础。为此,应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咨询欧洲食品安全局。(6) 官方控制的性质和强度应基于公共卫生风险、动物的健康和安全的评估,在适当的地方,包括加工过程的类型和处理量以及食品企业经营者的评估。(7) 最好为某项特殊管理法规的采用制定应变措施,通过在欧盟 853/2004 法规和欧盟854/2004 法规中制定的透明程序;制定灵活应变措施以求适应特定机构的需要,包括使用传统方法、处理量低或处于受地理条件限制的地区。办事程序应允许进行试验性项目,以达到试用新方法来进行肉食品卫生控制的目的。但这些灵活措施不应违背食品卫生目标。(8)为保证食品企业经营者已遵守了共同体法律中制定的卫生规定、相关标准和指标,官方对肉食生产的控制是必要的。这些官方的控制应包括对食品企业经营者活动的审核和检验包括对食品企业经营者自我控制的检验。(9) 鉴于其中特定的技术,最好由官方兽医对屠宰间、野生动物训练机构和某些砍伐植物进行审核和监控。成员国应有权决定审核和监控其他机构的最佳人选。(10) 官方对活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的食品和对渔场生产的控制是很有必要的,以检验其对共同体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