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 承租方(甲方):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工程及租赁物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施工建筑物总高度为 米,共计 层;1.4 租赁设备品牌、型号及数量:品牌型号数量121.5 租赁设备安装总高度为 米。每笼最大承载重量 千克。2、租赁期限预计租赁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起租日为备安装完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并将检验报告交付甲方之次日;停止租赁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日为准。3、 租金计算及支付方式3.1 租赁设备租金品牌型号单价/月·台123.2 租赁设备进出场费品牌型号进出场费/台123.3 租赁设备材料费、维修费、运输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4 租赁期限内因气候变化、停电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连续停机时间少于 天的,月租金不变;连续停机时间超过 天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停机期间的停机费,不再收取停机期间的租金。3.5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将租赁设备运送进场,在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完毕后,安装在甲方指定的位置,安装调试完毕通知甲方。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 日支付租赁设备的进出场费 元,出场费余额应于 付清。3.6 租金按月支付,结算的程序为:先由乙方根据租赁设备的数量及单价计算月租金,每月 5 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度结算报告,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于 10 天内审查完毕并在结算报告上签署意见。甲方签署同意结算报告的意见后 10 天内向乙方支付结算款的 %,余款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在乙方未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并经甲方同意之前,甲方有权暂不支付租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关系终止后 10 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最终的结算报告,甲方应于收到最终结算报告后 30天内,由甲方的项目部对其提交的报告资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甲方的合约部及审计部审核确认。审查完毕,并于审查同意后的 天内付清全部租金余额。如乙方与甲方对结算报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审计,审计期间停止计算租金及利息。审计费由主张与审计结果不一致的一方承担,双方的主张均与审计结果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