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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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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2.1 欧盟汽车型式认证概述 欧洲是以欧洲型式批准(European Type Approval)制度来管理机动车辆的。汽车型式批准就是确认新设计产品的样品符合专门的性能标准,产品的技术条件将登记在案,作为型式批准的唯一技术条件。汽车 EC 指令和 ECE 法规由第三方进行批准,并由一独立实体完成检验、产品一致性评价和批准。欧洲各国的整车型式认证批准(WVTA)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依据整车型式批准指令 98/14/EC(70/156/EEC)(内容详见附件 2)对乘用车(M1 类 )整车强制实施,于从 1999 年 6 月 17 日依据整车型式批准指令 2002/24/EC(92/61/EEC)(内容详见附件 3)对摩托车整车强制实施。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进行的,但标准则是全欧洲统一的,依据的是 ECE 法规、EC 指令。欧洲有两种型式批准体系: 一种是以欧盟指令(EC Directive)为依据,主要针对整车车辆系统和零部件的批准体系。根据 EEC/EC Directive 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型式批准后可使用 e-mark, 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比如德国的 TUV、荷兰的 TNO、法国的 UTAC、意大利的 CPA 等。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如德国的交通管理委员会(KBA)。相关产品可在欧盟15 个国家合法销售。 另一种是以欧洲 WP29 的技术条件要求(ECE Regulation)为依据的体系,主要针对车辆系统和零部件,不含整车。根据 ECE Regulation 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批准后可使用 E-mark,E-mark 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 ECE 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mark 证书的发证机构是 ECE 成员国的政府部门。相关产品可在欧洲 30 个国家合法销售。 上述两种原则相同,只有极少部分内容有差别,e-mark 较 E-mark 更为严格。 型式批准的原则: a、样品必须通过相应的检测; b、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能保持与已检样品具有相同的质量、规格,并能通过相应的检测。 在欧洲,单项的技术指令和技术条件允许对某一车型单独的系统进行批准,也允许对单独的装置进行认证。但必须申报适用车型。整车型式批准的审查主要是确认所要求各系统或零部件均已完成批准,并有效。符合整车要求即可颁发整车型式批准证书。因此,欧盟各国基本是采用先分别进行系统或零部件型式批准,再办理整车型式批准的方式。 1.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欧洲各国的汽车认证主管机构是各国的主管交通运输的政府机关。以德国为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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