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选编安徽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滁州管理处印制目 录一、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18)四、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23)五、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六、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七、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42)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摘录…………………… …………(42)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摘录………………………………(42) 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七号 《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已经 2012 年 8 月 17 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 年 8 月 2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