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工程建设安全基础管理 (一)项目安全组织机构 1.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项目法人牵头,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派出相应人员组成,下设安委会办公室,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沟通、监督、约束的非经常性活动组织。安委会职能: (1)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中安全工作的重大措施; (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3)决定水利工程建设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协调各承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5)安委会应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2.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安委会下设的另一组织,由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是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包括: (1)贯彻安委会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 (2)监督检查各承包单位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3)对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交安委会决议; (4)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5)在现场协调各承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6)执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的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安全培训等; (7)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8)参加承包单位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职责 1.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可采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即项目法人与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协议的形式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甲方(项目法人)和乙方(承包方)的名称、承包项目(工作)名称、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甲乙双方职责、为实现安全文明施工应采取的措施、考核与奖惩、责任书有效期、甲乙双方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及签字时间等。 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根据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以及同一承包方不同年度承担的工作内容,提出有针对性安全措施和考核奖惩办法。 2.项目法人职责 (1)负责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2)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