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股份流通备 忘 录(截至 2013 年 7 月 4 日)标注说明:红字为最新规定,蓝字为法规释义和链接。一、企业股份的转让:1、是否需要股份解禁及解禁程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2.8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 ,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2.9 股票解除转让限制,应由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出,由主办券商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确认后,通知中国结算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中国结算根据挂牌公司的申报,并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确认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登记。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按规定需进行限售或解除限售的,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取得确认。 中国结算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确认办理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登记。2、报价转让的程序(1)开立账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3.1.9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第二条 投资者应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含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 证券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法规索引】2002050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2)委托报价的方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七条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