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所需具备的四项基本技能: 我国在法律传统上整体受成文法的影响较大,在这种背景下,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官要做一个称职的法官,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讲,必须具备四个方面基本专业技能。 (一)妥当地运用各种法律的解释方法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确定与纠纷处理有关的大前提的技能。法律解释方法 在审判实践中能体会到,法律非经解释无法进行法律适用。当法官面对一个纠纷的时候,包括面对一个合同纠纷时,首先要做的是要找到与纠纷处理有关的法律规范,找到法律规范要进行的一项工作首先是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方法: (1)文义解释的方法:是指法官应按照某项法律规范中所使用文字的通常含义,对这项法律规范的含义去进行解释,进行确定。 (2)体系解释的方法:其主要强调根据某项与纠纷的处理有关的法律规范,在某一个专门立法中间所处的位置,根据这个专门立法的上下文来确定相关法律规范的含义。例如:在适用《合同法》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都会遇到一个问题,与《合同法》第 14 条要约构成条件有关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什么条件才构成《合同法》上所说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 14 条第 1 项规定,首要条件是内容具体、确定。审判实践中就会遇到一个现实问题,“内容具体确定”的“内容”指的是什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指未来合同的合同条款。但合同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 12 条的规定有很多,是不是所有 12 条列出的合同条款都要具体确定,这个意思表示才能构成一项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确定《合同法》第 14 条中对要约的构成条件所做出的第 1 项要求。“内容具体确定”究竟是指哪些内容要具体确定,如何进行体系解释,要结合《合同法》的上下文。最典型的是《合同法》第 61 条、62 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后几章的规定和《合同法》分则中相关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凡是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和 62 条的规定进行补充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们通常都不是《合同法》第 14条所说的内容要具体确定的补充条款,经过这样的体系解释,在通常情况下,《合同法》第 14 条关于意思表示构成要约的第一个要求主要是指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应具体确定,而其他条款即使是对合同交易非常重要的合同条款,如价格和报酬条款、质量条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他们在通常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