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的规范配置——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摘 要]中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妥当地配置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规范,是我国能够制定一部优秀民法典的一项基本条件
通过对《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以及混合性规范等配置的反思,为我国民法典的起草提供些许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法;规范配置 引论 也许是历史的巧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新中国历史上第四次民法典的起草,恰值二十世纪的落幕和二十一世纪的开启
世纪交替的隐喻难免使人们对这部民法典的起草抱有较高的期望,希望中国人能够制定出一部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比肩的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
欲实现这一目标,妥当地进行不同类型民事法律规范的配置是一项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制定和颁行是民法典起草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也被认为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得到了广泛的赞誉
①本文力图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就民法典的规范配置问题提出些许建议,就教于诸位同仁,并为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尽绵薄之力
一、任意性规范的配置 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借助任意性规范
所谓任意性规范,即适用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范
[1](P38)② 任意性规范包括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
其区分依据正如韩忠谟先生所言:"关于任意法亦可细分为补充法、解释法两类:所谓补充法乃于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意思有欠缺时由法律设立准则以补充当事人意思之所不备,反之,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另有意思时则依其意思赋以法律效果,从而排斥补充规定之适用,民法上之任意规定以属此类者居多数
至于解释规定乃于当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确时用以释明其意思,以便发生法律上之效果"
[2](P47)为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任意性规范在我国《合同法》中居于主体地位,